IMI工作论文|地区执法水平对中国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
本文为根据IMI工作论文No.1619整理的论文速递,由IMI研究员罗煜、特约研究员何青及香港中文大学经济系博士生薛畅联合撰写。
本文试图解决“法与金融”文献中经典的工具变量无法用于地区研究的难题,探究在单一的法系渊源和统一的法制框架下,不同地区的执法水平如何影响金融发展。我们基于中国1997-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以各省政法委书记是否受过长期专门法律教育为工具变量剔除了内生性,分析了执法水平对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以及金融市场化的影响。整个样本区间内,执法水平的上升显著地促进了银行信贷规模扩张,但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市场化的影响不显著。然而在2003年之后,执法水平的上升不仅促进了银行信贷,而且促进了资本市场发展和提高了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且该时期执法水平对各金融发展指标的影响,要比之前更显著,原因是政法委的地位在2003年之后有显著提高。
金融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十分依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来保障,因此良好的法治应当有利于金融发展。一国法律保障投资者对资金收回权利,会显著地影响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
但是在实证研究中,对这一问题的检验面临内生性的考验。即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法治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法治有利于金融活动的开展,而金融活动的增加同时必然增加社会中的契约交易,因此会形成对维护契约的社会法治的更高需求,促使当地司法部门提升法治水平。
例如,对英美两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回顾发现,直至19世纪末,两国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还十分不力,两国后来建立的完善高效的资本市场法制,是在公众股东强烈的利益需求支持上建立起来的,法治的变革与完善,反而是在金融发展的推动下实现的。因此,有理由认为,金融发展对法治有显著的反向影响,因而实证分析中会存在内生性问题,需要通过工具变量法将其剔除。
研究中国法治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同样面临内生性问题。中国的金融实践正呈现出类似于英美两国19世纪末以来金融史所出现的场景——法治改善滞后于金融发展并且受到金融发展的促进。中国金融领域的立法和规制一直相当不足,滞后于市场的实际发展。究其原因,应当在于中国的金融改革和发展是政府主导的,“摸着石头过河”,在改革初期,参与者十分有限,大多数又是国有部门,对其行为的规制往往依靠临时的行政指令或者简单的行政规章。只有改革有了一定成效、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居民、非国有单位才能充分参与,政府也才有加强法治建设以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激励,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发展在倒逼法治建设。
此外,国外现有研究中“法系渊源”这个工具变量却难以解决中国地区比较的实证难题。因为中国的区域问题分析限于一国国内,中国的法律制度是统一的(港澳台除外),法系渊源即所属法系是唯一的,各地区只存在法律执行上的差异。再有,通常使用的省级数据,年度的截面至多只有31个样本,而且截面数据只能论证不同地区金融发展的差异是由于执法差异导致的,而不能论证同一地区执法水平随时间的变化是否影响了当地的金融发展。
因此,目前关于中国的法治与金融发展的研究还比较有限,难点在于不易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一些研究回避了内生性问题。
1. 回归模型和关键变量
本文的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金融发展指标,表现为金融资产、金融中介机构规模与数量的扩张。关键的解释变量是一个地区的执法水平,地区法治水平差异基本体现在法律的执行水平上,具体表现为:1)司法机关执法效率,它体现司法机关的能力;2)执法的公正性,它体现司法机关的品性;3)群众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两者实现的程度。本文使用《中国市场化指数》中“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项指标来测度执法状况(Law)。这一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对各省企业部门有关当地法制环境的调查,最能反映当地司法部门的执法水平。
考虑到存在影响金融发展的其他一般性因素,模型中包括5个控制变量: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占比(State_FI),反映当地经济的国有化程度;财政支出占GDP比重(Exp),反映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高等院校在校生总数占常住人口比重(Edu),反映当地的人力资本状况;总就业人口(Employ,万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即通货膨胀率。
2. 工具变量:省政法委书记的受法律教育情况
本文中工具变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既与各省执法水平足够相关,又不会通过执法水平之外的其他因素间接(或直接)影响金融发展。而且,本文采用面板数据并添加了年度和省区的固定效应,不随时间变化的历史、文化、民族等变量一概不适用。按照上述要求,我们发现各省政法委书记受法律教育的情况是能较好地充当执法水平工具变量的因素。
逻辑论证和指标统计的测算均表明,省政法委书记的受法律教育情况是地区执法水平十分合适的工具变量。
1. 基本回归结果
由表7可以看出,不考虑内生性而直接使用OLS回归,得到执法水平的提升对于全部的金融发展变量——银行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的规模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对金融业市场化也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OLS的估计结果还不足以证明执法水平的上升必然是金融发展的原因,以省政法委书记受法律教育情况为工具变量进行了2SLS回归。
在表8的2SLS回归中仅在第 (1)、(2) 列回归中显著,也即控制了内生性之后,执法水平的上升,仅对信贷市场的发展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金融业的市场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影响并不显著。
OLS回归中,执法水平的上升似乎会显著地促进当地资本市场规模的增长以及金融业市场化水平的提升,实际上这个结果是由于存在反向因果而产生的。从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也可以看到,往往是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市场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出现一些标志性的法治事件之后,决策层才有完善金融法治的激励,才推动相关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2. 分阶段回归
在1997-2009年中,2003年是一个具有分水岭地位的年份。在2003年之后,由于中央政法委书记进入政治局常委、地方政法委书记又普遍兼任公安厅(局)长,政法委的地位相对于2003年之前有显著提高。因此,2003-2009年间,用省政法委书记受法律教育情况作为执法水平的工具变量,其对金融发展指标的影响,可能要比1997-2002年的更显著。
为了验证这个假说,我们设定两个时间段虚拟变量,dum1997-2002和dum2003-2009。在1997-2002年间的数据,dum1997-2002为1,否则为0;dum2003-2009同理。我们用执法水平(Law)变量与两个时间段虚拟变量分别相乘,将两个交叉项带入2SLS回归去代表5中的Law,得到表9中的结果。
从结果中看到,Law*dum2003-2009对信贷规模、股市交易量均在1%水平上有显著正向影响,对资本市场规模和金融市场化程度在5%水平上有显著正向影响。而Law*dum1997-2002只对信贷变量在5%显著性水平上有正向影响,且系数明显小于Law*dum2003-2009的系数。这验证了我们的假说——当政法委的地位较高时,执法水平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更大。
本文基于中国1997-2009 年省级面板数据,以各省政法委书记受法律相关教育的情况为工具变量剔除了内生性,分析了区域执法水平对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规模以及金融市场化的影响。我们发现,整个样本区间内,执法水平的上升显著地促进了银行信贷规模扩张,但对资本市场和银行业市场化的影响不显著。然而在2003年之后,执法水平的上升不仅促进了银行信贷,而且促进了资本市场发展和提高了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且该时期执法水平对各金融发展指标的影响,要比之前更显著,原因是政法委的地位在2003年之后有显著提高。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如果政法系统的领导者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管辖下的地方法治进步,进而对金融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去“人治”的现代国家治理方式是发展目标,但在朝这一目标转型的过程中,在一个法治不尽完善的社会,法治的改善却需要有合格的领导者去推动。领导者的品行和能力会影响该进程的走向和进度。因此,本文隐含的政策含义是,中国在朝着现代国家治理方式转型的过程中,需要某种程度上的“贤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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